根据人们的非毁给以惩罚。
《管子・明法》:“是故官之失其治也,是主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然则喜赏恶罚之人离公道而行私术矣。”尹知章注:“以毁誉为赏罚,则官自然失理。”
以誉为赏,以毁为罚也,则好赏恶罚之人,释公行,行私术,比周以相为也。★《韩非子・有度》